问:公开招标项目废标后可以更换采购方式吗?
答:可以,但如果该项目的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,使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需获得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。
法律依据为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,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,应当重新组织招标;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,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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